用戶【pand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095甲是商品製造商人,將商品買給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損害,請問:(A)甲無論如何要負賠償責任(B)丙只能向乙請求賠償(C)丙只能自認倒楣(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

【評論內容】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評論主題】三、請解釋或說明下列名詞或方法:(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題組】⑴過氧化價(peroxide value)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66條第1項的規定,所謂的「定著物」是指非土地的構成部分,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位置之物。舉凡說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子,但已經可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即屬於土地的定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