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考-加油!!】評論
【判例字號】62_台上_2414
【panda】評論
依民法第66條第1項的規定,所謂的「定著物」是指非土地的構成部分,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位置之物。舉凡說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子,但已經可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即屬於土地的定著物。
【Onion Guo】評論
違章建築所有權人雖不可登記所有權, 無法進行法律上處分權, 僅有事實上處分權
【默默】評論
62年台上字第2414號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此項規定,並不因不動產為違章建築而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