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py Hu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Sam Zhang】評論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只有使用之權,沒有設置之權。瞭嗎?
【airforce1】評論
所以在巷弄不能請求設置凸面鏡或巷口監視器?
【derek801204】評論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A)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D)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