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ah Chen】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第9-1條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第10-1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阿斯拉】評論
就像和尚整天念阿彌陀佛還是六根不淨口號跟現實是完全不同
【珍惜時間】評論
憲法是不是要修改?要不是應為要準備考試才真正聊解,原來憲法有很多條文跟現今台灣國家事務扯不上關係
【卸下軍裝,改著警服(已上榜】評論
垃圾黃安還敢回來台灣用我們的健保,國家會垮不是因為公務員,而是因為太多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