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py Hu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第27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Wendy Chiu】評論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偉偉】評論
(A) 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法律 (法律是立法院才可以制定)(C)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條例 (立法機關) (D)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