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國家賠償法﹝最廣義之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simonlinhhh】評論
(D)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用]之人員 →法令從事於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