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侵入之概念,包含伸手入室者
(B)住宅之概念,包含旅館房間
(C)毀越之概念,包含用鑰匙開鎖啟門入室
(D)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以行竊時居住之人,頇在其內為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942
統計:A(45),B(364),C(60),D(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合犯、竊盜

用户評論

smile83118】評論

69年台上字第1474號

瓜瓜】評論

41年台非字第38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5F,推窗伸手入室,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故(A)侵入之概念,不包含伸手入室,毀越的概念包括毀棄、損壞、穿越、逾越,而「伸手入室」即是指毀越中的「穿越、逾越」,非指第一項第一款的「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