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83118】評論
69年台上字第1474號
【瓜瓜】評論
41年台非字第38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5F,推窗伸手入室,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故(A)侵入之概念,不包含伸手入室,毀越的概念包括毀棄、損壞、穿越、逾越,而「伸手入室」即是指毀越中的「穿越、逾越」,非指第一項第一款的「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