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4項)1.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 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2.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 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3.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七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4.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