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i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 n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n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n一、行政人員代表。n二、導師代表。n三、教師代表。n四、家長代表。n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n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