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易真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5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一、教保服務政策。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一、教保目標及內容。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