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虛烏有】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7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規命令,其效力如何?答案顯示:(A)有效(B)得撤銷(C)無效(D)由發布之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修改成為7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規命令,其效力如何? (A)有效(B)得撤銷(C)無效(D)由發布之行政機關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