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企業之總公司位於臺北,另於高雄設有分公司以利南部地區業務之進行。高雄分公司於高雄銀行設有獨立的帳戶,並定期將此帳戶中之現金,開立支票寄給總公司存入其臺北銀行之帳戶。乙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甲企業民國 Xl 年度之財務報表,下表係其查核人員列出甲企業於財務報表結束日(12/31/X1)前後數日,臺北總公司與高雄分公司間銀行帳戶現金移轉及會計帳冊紀錄的相關資料,共計 4 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