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遠】評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關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Jen-Fang Chan】評論
(D)選項似乎以"專任私立學校教師"為宜? 各級民意代表應可以到學校兼課,僅不能但任專任教師
【Aimee Kung】評論
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劉雯雯】評論
地政士,即過去一般人習稱的「土地代書」,「地政士法」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