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ki L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該項權利因具有一身專屬性,故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本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分述如下:(1)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權係謂,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之內容,這項權利包含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2)姓名表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3)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原來是這樣~感謝林勳的好記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