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y】評論
貨物稅條例第12條 I:類目項目排氣量從價稅率汽車小客車12000立方公分以下2208.7英制馬力以下3211.8公制馬力以下25%12001立方公分以上2208.8英制馬力以上3211.9公制馬力以上35%100/1/26起3年內購買以電動驅動免徵收貨車、大客車 15%特殊用車 免稅機車 17%...
【annie】評論
貨物稅條例第12條 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 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 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 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