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之外國人達10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一、聘僱人數達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至少設置1人。二、聘僱人數達5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設置2人。三、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者,至少設置3人;每增加聘僱100人者,至少增置1人。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