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佰、仟」,而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Sakura Li】評論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