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ofx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之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被告之保險人之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D)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得)
【用戶】uuuu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15-1條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以原就被,而 15-2 則說原告也可以。結論就是,公法上之保險事件無論原告的地方或被告的地方都行!另外,投保單位不是人,當然是營業事業所而不像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有居住所也行,這不用背,用理解就好了,別只背法條卻失去理解能力,看到這麼多色標真的是傻眼了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