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評論
行政程序法112條
【柚子】評論
行程法第110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A)行程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B)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D)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
【frank010039】評論
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一部分無效 ) 行程法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例外: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行程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 全部無效例外: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