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ly】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乃是對於公務員職務暫時之停止?(A)停職 (B)免職 (C)撤職 (D)罷職

【評論內容】撤職、休職,屬於公務員的司法懲戒處分: 「撤職」:撤其現職,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不領薪水。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休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 免職,行政懲處處分(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乃是對於公務員職務暫時之停止?(A)停職 (B)免職 (C)撤職 (D)罷職

【評論內容】撤職、休職,屬於公務員的司法懲戒處分: 「撤職」:撤其現職,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不領薪水。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休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 免職,行政懲處處分(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

【評論主題】10. 「吝」嗇小氣

【評論內容】行程法§122

【評論主題】10. 「吝」嗇小氣

【評論內容】行程法§122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不是國家賠償法中的「公有公共設施」?(A)公立公園 (B)封閉整修中的道路 (C)台北市立游泳池 (D)花蓮縣立文化中心

【評論內容】公共設施,係指行政主體為特定的目的所提供設置之有體物或物之設備而言。諸如公園、道路、學校、河道、橋樑、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之房舍及其附屬設備等。

【評論主題】6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A)罰金(B)罰鍰(C)沒入(D)停工

【評論內容】罰金是刑法

【評論主題】20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其監督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A)代行處理 (B)提供職務協助 (C)委辦處理 (D)委託處理

【評論內容】機關首長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公務員行使,其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時,應以被授權人之名義為之,在公文程式上稱為:決行

【評論主題】27 公務人員對於下列何種事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A)退休金之請領 (B)官等之認定 (C)免職處分 (D)上級機關之職務命令

【評論內容】人民不可以針對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作行政爭訟要這個行政命令對人民產生行政處分才可以

【評論主題】20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其監督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A)代行處理 (B)提供職務協助 (C)委辦處理 (D)委託處理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76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評論主題】10. 「吝」嗇小氣

【評論內容】行程法§122

【評論主題】10. 「吝」嗇小氣

【評論內容】行程法§122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乃是對於公務員職務暫時之停止?(A)停職 (B)免職 (C)撤職 (D)罷職

【評論內容】撤職、休職,屬於公務員的司法懲戒處分: 「撤職」:撤其現職,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不領薪水。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休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 免職,行政懲處處分(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 「免職」: 免除職務,自免職令生效之日起,則喪失受領俸給之權利。免職期間喪失公務人員身分 「停職」: 停止職務,機關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直至停職原因消失,再考慮後續薪資給付問題,停職期間具公務員身分。

【評論主題】29 國軍各軍事學校學生於入學時所交付予學校之志願書,及家長所出具之入學保證書,其性質是:(A) 行政處分 (B) 行政指導 (C) 私法契約 (D) 行政契約

【評論內容】

㈠我國軍事院校、警察學校為招募學生、培養未來軍警人員,多在學生就學期間提供補助,由學校發給津貼;並在學生畢業後,提供擔任軍警人員之機會。但若有未來不能順利擔任軍警人員之情形,軍警學校會向學生請求賠償就學期間領取的公費。通常的作法是由學生在入學時填寫志願書(家長出具保證書),表明學生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學或開除學籍,願賠償其在校期間之一切費用,合先敘明。

㈡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定有明文。實務見解認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48號[1]之意旨,學生簽立志願書(家長出具保證書)給軍警學校,是雙方透過合意,將相關規定作為拘束雙方之內容。志願書或保證書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2][3]。軍警學校在學生有違約情形發生時,自得依據契約約定,向學生或家長請求賠償。另實務見解指出,雙方訂立契約之方式,未必限於「志願書」、「保證書」,其他如「招生簡章」、「學生手冊」,均可作為契約之方式[4]。

【評論主題】10. 「吝」嗇小氣

【評論內容】行程法§122

【評論主題】4.「ㄑㄧㄝˋ」取財物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九條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行程法§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