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
(A) 再審
(B) 抗告
(C) 強制執行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9287
統計:A(19),B(21),C(51),D(673),E(0)

用户評論

蔡明楨】評論

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事項一、兩造間關於志願留營事件(○○○○○○法院○○年度○○字第○○○號),債權人得暫時繼續留營至民國○○年○月○日止,債務人於債權人上開繼續留營期間並應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元。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已經服畢義務役,但是與國家訂立公法契約,志願留營○年至○○年○月○日止,...

lily】評論

行政訴訟§298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