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楨】評論
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事項一、兩造間關於志願留營事件(○○○○○○法院○○年度○○字第○○○號),債權人得暫時繼續留營至民國○○年○月○日止,債務人於債權人上開繼續留營期間並應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元。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已經服畢義務役,但是與國家訂立公法契約,志願留營○年至○○年○月○日止,...
【lily】評論
行政訴訟§298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