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A)第 44 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分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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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44條:語言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54條: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對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49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48條: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A)語言治療師公會分中央、直轄市以及縣(市)公會(B)直轄市之語言治療師公會對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決議並無遵守義務(C)理事與監事任期均為兩年,其連選與連任不得超過三分之一(D)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參考資料:語言治療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