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0939012121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498 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499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 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建築物、土地上之工作物及前二者之重大修繕,瑕疵擔保期間均為「五年」,但是起算點是從「交付」後起算,而不是從「發現瑕疵」後起算,所以C應該是錯在起算點唄
【用戶】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請問各位高手,關於民法498,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所謂的自工作「交付」後,白話來說,是不是就是假設當雇主委託裝潢師傅裝修房屋,契約簽訂後正式動工時間開始?.....?那這樣是否跟民法514的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有矛盾??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