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何項所得不採分離課稅?
(A)告發及檢舉獎金
(B)個人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C)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D)個人出售其自 105 年度以後取得之房地產所產生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3247
統計:A(6),B(19),C(174),D(20),E(0)

用户評論

JJ】評論

105年度以後取得房地產,因新制房地合一採分離課稅

周華容】評論

(C)所得稅法第 24-5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一、持有房...

任飛】評論

1、選項(A)與選項(B)皆為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分離課稅之所得項目。2、如題條件,個人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納稅義務人如為境內居住者,則仍採申報制,但其房地交易所得並不併計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而是單獨計算其房地交易應納所得稅稅額,故亦為分離課稅!3、惟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銷售符合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標的房地時,其房地交易所得額,在依法減除土地稅法規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計算其營所稅之應納稅額。故非採分離課稅!故正確答案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