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關於刑法瀆職罪之陳述,何者為是?
(A)公務員只有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方構成瀆職罪
(B)未為公務員之人,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但於為公務員後而不履行,並不構成準受賄罪
(C)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不管是否因而獲得利益,均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D)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仍構成行賄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統計:A(4),B(4),C(3),D(5),E(0)

用户評論

YADA】評論

第121條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D)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仍不構成行賄罪(第1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