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名 稱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Sky Wang】評論
看樓上大大的條例,這樣還有包括"區公所"嗎??
【阿四】評論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之準用)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