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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48第二十六條 查核人員於判斷所辨認之風險是否為顯著風險時,不應考慮與該項風險有關之控制所能降低風險之效果。第二十七條 查核人員於判斷某項風險是否為顯著風險時,至少應考量下列事項:該風險是否為舞弊風險。該風險是否與最近之重大經濟、會計或其他事件有關,而須特別關注。交易之複雜程度。該風險是否與重大之關係人交易有關。與該風險有關之財務資訊衡量之主觀程度,特別是不確定性較高之衡量。與該風險有關之重大交易是否屬非正常營運或不尋常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