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翔】評論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7條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