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 tzu wu】評論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