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小丸】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二章 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第八條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第三章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第十八條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