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spen Chi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 (B)公務員保障法之適用人員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D) 國賠法 應向登記錯誤之地政人員所屬機關提起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用戶】S(107高普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B)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這名稱當年仍隸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現今已改為民營。(C)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D)國家賠償法-向登記錯誤之地政人員所屬機關提起
【用戶】阿文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本題各項最佳解應有誤(A)不正確乃係因為公立學校的教師並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所謂編制內,應是只有兼任行政或主管職務才對,應依教師法提起救濟是以,公立學校的教師按我國實務見解(最高行98年7月會議參照)與學校的聘任關係乃為行政契約,其救濟應採申訴、再申訴(若有影響重大行政訴訟)再者,記過亦非於改變公務員身分或財產有重大影響,本提起申訴自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