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謝孟臻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以吏為師- 簡介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於法家的教育主張。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在焚書的同時,禁止私學,規定“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教育制度 以吏為師即整個社會除文吏外,沒有具備文字能力的人,人們要學習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員學習。 政府官吏承擔教育行政官員和教師職責。 (學習的內容是朝廷的法令,參見此條以法為教 ) 早在西周時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於官府;禮、樂、射、舞器,都藏於宗廟。 民間無書無器,學術專為官有,教育非官莫屬,非官莫能。 當時也是學在官府,官師合一。 至春秋戰國時期,學術繁榮,官學衰落,私學興起,教育衝破了“以吏為師”的局限。 至秦朝 ,為了統制輿論,箝制思想,又在全國確立了“以吏為師”的吏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