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Grace Lee】評論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1632&Index=3銓敘部網站上找的:第二十二條之一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