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ghti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六、停止營業之期限(一)營業人於一年內第一次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七日至十四日;第二次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十四日至二十八日;第三次以後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二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二)營業人於一年內受停止營業處分達三次以上者,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前開(一)、(二)各項所訂停止營業期限屆滿後,受處分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