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個人出售其於 105 年後取得之房地產,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其交易所得不應適用 20%之稅率?
(A)境內居住者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交易其房地產
(B)境內居住者出售以其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所興建之房屋
(C)境內居住者出售持有剛好滿九年之房地產
(D)非境內居住者出售持有剛好滿二十年之房地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9394
統計:A(20),B(16),C(25),D(244),E(0)

用户評論

【用戶】Allan P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房地合一: 非境內居住者出售持有一年以內房地產,課45%                                               超過一年以上出售,課35%

【用戶】Dais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謝謝~~~

【用戶】no_tipwip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4-4 條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