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A)抵銷
(B)扣押
(C)提存
(D)免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
統計:A(0),B(78),C(26),D(8),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債之消滅--提低麵桶第326條(提存之要件)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第334條(抵銷之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343條(免除之效力)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第344條(混同之效力)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