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依土地法規定,出租人非因何種原因不得收回房屋?
(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個月以上時
(C)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D)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1),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蔡蔡君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00條:出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B)錯誤原因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