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大程】評論
「追及性」又稱「追及權」其適用於不動產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因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其抵押權固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其抵押權。然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其相對人。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取得之抵押權並不受影響,抵押權人本其追及權,自得聲請法院裁定拍賣之…。
【王泰鈞】評論
了解~感溫^^
【sufu10】評論
人格權原則上不得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