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16 日第 34 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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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16 日第 34 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