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第 32 條 n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n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n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一、董事之改選、補選。n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n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