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認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並未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亦無不符。試就此號解釋之贊成與反對意見,申述己見,並論述以政府採購法制來實現某社會福利政策之價值,其適當而合理之制度設計或實踐原則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5886
統計:A(30),B(24),C(74),D(503),E(1)

用户評論

【用戶】homeymsh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24 條

【用戶】Peter Chu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 本會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用戶】fund52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此題C選項:最新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