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toil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 11 條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一、二十歲以上。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前項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三、專案許可居留證。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五、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