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梁上君
【年級】
【評論內容】條文檢索結果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6 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二、通緝中。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
【用戶】Chaowen 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第6條第6項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