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禁止錯誤是指行為人沒有正確認知何者而言?(A)構成要件該當事實 (B)行為的違法性(C)客觀處罰條件的相關事實 (D)行為的可罰性

【評論內容】| 刑法之部----錯誤|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8555&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13827二、 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乃指行為人對於行為之違法性認識上的錯誤,行為人由於此等錯誤,而欠缺不法意識,其主觀上認為合法之行為,在客觀事實上,卻為法律規定加以處罰之行為。禁止錯誤係行為人雖知其所為者何,但卻認為其所為者為法律所允許,此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內容與不法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合之「構成要件錯誤」並不相同。正因禁止錯誤之行為人知其所為而為,其主觀之心理狀態與客觀之事實結果相吻...

【評論主題】49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何者應優先適用?(A)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B)損害發生地法(C)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評論內容】名  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6 條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一、損害發生地法。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評論主題】34 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處予下列何種處罰?(A)行政罰 (B)刑事罰(C)如為公司有處予行為人予公司兩罰規定 (D)刑事罰,而對法人僅得處予罰金

【評論內容】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8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46 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下列何者不屬之?(A)通緝中 (B)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C)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者 (D)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者

【評論內容】條文檢索結果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6 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二、通緝中。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

【評論主題】6 陳小姐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3 年,依法她不得擔任下列何項職務?(A)大學教職 (B)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C)國防機關國軍聘僱人員 (D)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評論內容】條文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

【評論主題】17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何者錯誤?(A)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經司法機關同意(B)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

【評論內容】條文檢索結果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38-5 條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收容人出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修正施行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責付而收容,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之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年十二月九日...

【評論主題】15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為下列何種法律性質?(A)行政處分(B)行政契約(C)法規命令(D)行政規則

【評論內容】名  稱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