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何者錯誤?
(A)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經司法機關同意
(B)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C)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0 日
(D)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3133
統計:A(780),B(37),C(38),D(141),E(0)

用户評論

【用戶】豬如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38-5: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用戶】梁上君

【年級】

【評論內容】條文檢索結果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38-5 條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收容人出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修正施行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責付而收容,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之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年十二月九日...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通知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