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如】評論
第38-5: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梁上君】評論
條文檢索結果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38-5 條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收容人出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修正施行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責付而收容,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之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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