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梁上君
【年級】
【評論內容】條文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
【用戶】Wei Wilbert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大陸人民轉戶籍10年限制,公公公黨,公職、公教、公營事業、組政黨。大陸人民轉戶籍20年限制,情報國防,軍。大學社 不在此限,大學教職,學術研究,社會教育機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