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
(A)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召開審查會
(C)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D)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查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1338
統計:A(970),B(95),C(2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Mi J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入移法 關於審查會14 針對無戶國→得召開36針對外國人→居留、永久居留→應召開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 第三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6 條 第四項 選項(A)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第 38 條 第一項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3條:執行前條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出國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    在臺灣地區住、居所。二、事實。三、強制出國之依據及理由。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外國國籍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但當事人未兼具有外國國籍,或在臺無親友者,不在此限。第 4 條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該會決議前,不執行其強制出國。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