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jia】評論
第 62 條 主管機關A、入出國管理機關B、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D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 ,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評論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可檢查單位-----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其他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