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o Li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本題甲為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之學員,非為公務員身分之人,故不論以公務員縱放人犯罪。題示甲係以撬開門鎖將A放走,乃刑法第162條第2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縱放依法受逮捕拘禁者)之罪者,為加重縱放罪。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