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兩岸海上犯罪之處理,因兩岸均具有獨立之司法管轄權,在考量各自立場尊重司法主權後,應有類推適用國際法「何種原則」之餘地?
(A)船籍國管轄
(B)行為地管轄
(C)結果地管轄
(D)所在地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建立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作法與協商機制之研究主管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重要如下: (一) 兩岸應設立專責機構,採漸進方式,參考港澳與大陸司法合作模式作為借鏡,依循由個案司法合作走向通案司法協助、由局部地區試辦走向全面司法協助等原則,最終設立專責機構作為雙方查緝海上犯罪之單一聯繫窗口。(二) 兩岸限於政治因素影響之故,無法建立制度面的司法互助。但在事實上卻存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需要。先以各種管道聯繫,提供相關訊息,視其犯罪情形,最後透過「金門協議」遣返。(三) 兩岸司法警察在處理海上發生犯罪行為時,如在各自控制之水域,即由各自處理。如發生地點在之外地點,即應類推適用「船籍國管轄」原則,由各船籍國之司法...